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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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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茵事件”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
现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企业家社会责任”应有怎
么样的具体定义?相信社会各利益集团与社会不同层面的人士因利益,立场差异
关系对这样一个问题肯定有不同的观点,这应是不争的事实。“两会”期间因张
茵委员代表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发表意见被社会某些声音指责为“没有社会
责任的利益集团代表”就是典型的例子。典型里面的被指责方张茵委员深感委屈,
自称国家孩子给母亲提意见,意见当否由母亲定。典型里面的指责方的社会各
种舆论义正辞严,纸厚帽方,感概万千。表面看谁是谁非难下定夺。实际上深层
次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家社会责任”概念上,利益不同,
立场不同认识有异而已。公说公的,婆说婆的,各有各理,这种情况再吵下去也
白吵!
对待“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社会责任”我有个人的看法。狭义上“企
业社会责任”可以这样讲,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企业由所有者(股东),
劳动者(员工),公司三边利益构成,维护所有者(股东),劳动者(员工),公
司三边利益均衡平等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应,保证,促进和落实所有者(股东),
劳动者(员工),公司三边利益均衡平等是企业家的责任。广义上可以这样解释,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向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和福利,向股东
派发红利,向国家缴纳税收,向关联客户提供加工或采购机会,依法经营,为社
会创造财富。企业家社会责任就是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
任”应是由点串连构成的线条而且是相连接的整体;是由多层面重叠构造的立体
空间统一体。不是单方指出的简单的一个点,更不是一方看到的局限的一方面。
企业本身不能放弃某一方面(如员工利益)去强调其他方面的利益,员工不能不
尊重企业的利益而要求满足自己的需求。只要弄清企业社会责任基本要义,统一
认识,共谋社会进步,类似“两会”期间发生的“张茵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工
会要求pk张茵的事情不可能出现。
既然如此,我们大家在我国社会形态暂趋转型,社会深层次社会矛盾不断暴
露且尖锐突出的新形势下思想上很有必要进行冷静思考,思考如何建设社会和
谐?思考社会利益各方如何和而不同,共生共长?思考如何构造中华民族复兴大
局?等等。同时,在理论上我们要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社会责任”等
问题实事求是的进行研究,以丰富我国社会主义科学理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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