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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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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载文说: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平的。
今年的政协会议高论频发,精彩言论叠出,既有政协分组讨论会上把讨论会开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批判会”,甚至有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产生,但也有“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和“还《劳动合同法》以本来面目至关重要”、“必须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让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的呼声令公众叫好。
郝建秀委员说得好:“其实,给职工上保险、依法及时足额地发放工资,本来就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因此多增加了一些支出,也是原本就应该的。”注意“原本就应该的”这几个字。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所在。
只要看看某些政协委员对《劳动合同法》的抵触情绪,就可以知道劳动者维权的艰难程度。代表老板们发言的委员们,在公开场合都是这样讲,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人们不难推知他们对给职工办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发工资、支付违约补偿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很多“原本就应该”给予职工的,长期没有给予,现在强制性要求必须支付了,他们就感到“用工成本增加了”。其实,此前的情况应该视为“偷税漏税”,甚至,比“偷税漏税”更为恶劣。
据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10.2%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500元,24.5%低于700元。这是“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的现象。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编著的《IMP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资料,2001年各国每个制造业工人每小时全部报酬(美元)最高的是德国,为22.2美元;其次是美国,为19.86美元;第三是日本,为19.51美元……我国排在倒数第三位,为0.53美元。
劳动力应该定一个什么样的“价格”?这太重要了。这是我们深入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
王平委员的质问:“国企老总年薪百万,谁给他定的工资?”立即获得赞声一片。有人评论道:(对国企老总而言)呆坏账是国家的,分红是自己的;企业破产了老百姓埋单,员工遭殃,老板薪水分毫不减;高管们钱包鼓胀,员工们收入可怜,一算平均账,替人背黑锅……
国企老总当然也是“劳动力”。我们讨论给劳动力成本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当然也要考虑国企老总这些贵族劳动力。据介绍:“部分行业企业、管理者工资畸高的同时,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财富初次分配的贫富不均拉大。一组经常被引用的数据:2000年,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2005年增加到4.88倍。”而2006年扩大到多少倍?2007年扩大到多少倍?到了2008年又扩大到了多少倍?此中的“合理的价格”,又应该如何“合理”?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说不出深奥的理论,我们只能从日常生活中感受,只能从目力所及、听力所及来判断。如果说,中国百姓水平不高,视野不广,那么,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编著的《IMP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所说“德国工人每小时报酬为22.2美元;其次是美国,为19.86美元;第三是日本,为19.51美元……我国排在倒数第三位,为0.53美元”这总可以做为对照和借鉴吧?
深化改革,就是要理顺这些事情。不能再等了。
新闻链接:http://acftu.people.com.cn/GB/6975391.html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6975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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