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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起观点震荡

2007-Dec-18来源: 南方网 作者:

  编者按: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生效。“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貌似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吓坏了那些企业的老板。这部法律在颁布前就引发了众人的讨论,且一些企业在“新法”颁布前就开始出现“规避”“抗衡”等种种行动。华为等一些大型公司掀起了“先辞职再竞岗”的热潮,引发了媒体的热评。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改善了社会权利结构”,有人认为这些公司的做法体现了“资本强权”,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意图虽好,但其立法思路标准高落实难只能惠及少数人。

  目前这些企业裁员行动中,新法试图保护的人反而成了新法的受害者。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究竟是矫枉过正,以至束缚了企业的发展,还是对中国长期以来重资轻劳格局的及时矫正?这部法律能让中国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从过度依赖低成本的泥沼中炼狱转型,从而提升整个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吗?这部被看作是劳动者福音的法律,究竟是否能有效的保护劳动者?是否能成为捍卫社会公平的利器?在新法正在酝酿司法解释之际,我们需要再度审视:在中国现阶段,劳资双方到底需要怎样的平衡?

一、《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1、仅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辞职要交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按以前的劳动法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款,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成用人单位利器

    单位规章制度将成为用人单位自我保护和管理员工的重要手段。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少有的单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又例如,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判断“不能胜任工作”?就需要规章制度中有相应规定。

  4、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为了有效遏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目的

  矫正倾斜的劳资关系

  中国3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拥有大量低成本廉价劳动力。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这种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势必造成全社会供需失衡,引起经济大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在国家立法者看来,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直接的利益博弈关系,利益双方通过法律进行博弈,有必要通过立法矫正长时期倾斜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及框架正是在这样宏大而深远的历史背景下搭建起来的。

  加大被企业用工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企业用工违法成本太低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协调劳资关系,创造双赢局面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

四、用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反应

  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

  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

  针对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的报道,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昨天专程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对此事作出回应,称华为此举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10年大限”,而是公司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不过是在时间上和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比较接近引发“联想”;华为否认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存在失误和过错。

    劳动合同法首结恶果——奥林巴斯开始撤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后,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

    “《劳动合同法》令我丢饭碗!”

  “市民老罗工作18年却被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反响强烈。昨天,十几个读者拨打记者电话,诉说遭遇和担忧: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会否反而刺激一些企业赶在“临界”时段炒掉员工?

五、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法》误读

  误解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误解2、我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3、2008年1月1日起,旧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条款将作废?

  误解4、在2008年前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就可在新法颁布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误解5、新法实施后,公司解除合同时赔偿基数应算上2008年之前的工龄。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公务员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改变八大用工“旧习”

  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各类不当或违法用工行为将因法律责任明确而得到有效遏制,八类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也将成为历史。

    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劳动合同法 解疑释惑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很多企业蠢蠢欲动了,不知道大家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了解多少?

  你是否知道,合同期满终止与国企农民工合同要赔偿、有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被辞退可要求补偿?!

  你又是否知道军龄视同于工龄同受86930保护?!

  你是否知道应该如何避开不良企业设下的种种陷阱,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或者企业应该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相应的调整,既保护企业的利益又不触犯法律法规?

  我们的疑惑也许很多,我们也许碰到很多的困难,我们需要热心的专业人士的指引。广东发展论坛请到了南方网法治频道的负责人彭志强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疑释惑。

六、网民热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为何一再伤害劳动者?

  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地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现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企业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那么,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鲜明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其实际达成的政策效果,何以成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一再伤害呢?

    实施劳动合同法我最不放心的是工会

  我第一个疑问:这些“工会”是指企业里的工会还是县级以上的工会?

  我的第二个疑问:工会是什么样的组织,会有这么大的权威性?

  所以,劳动合同法虽然很好,但我最不放心的是“工会”。如果“工会”这个环节“硬”不起来的话,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一切都等于零。

    从劳动合同法说到SA8000标准

  我有个想法,不知道《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以及参加制订劳动合同法的专家们,是否听说过SA8000标准?我第一次知道SA8000标准是在2004年,当时重庆媒体报道时说:重庆老板们“惊出一身冷汗”。据介绍,SA8000标准认证,是指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是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标准的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提高劳工执法能力最迫切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进而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目前政府不仅是要用公权力的介入劳资纠纷,还应着眼于解放更多的劳工权利,培育劳工群体依靠工会组织与资方谈判议价的能力,让工人的权利意识、组织意识和行动意识不断提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工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比之前更强。而资方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积极的执行法律,努力改变自己,即实行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以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型。资方应该明了:劳工执法能力的提高,也是提高企业自己的素质,就是提高企业自己的竞争力。

 

    警惕《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

  多年来,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格局久为人诟病,因此,上述报道中描绘的愿景美丽而醉人。这些描述绝非信口开河,而是来源于货真价实的法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该法的施行势必对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改变“资强劳弱”的格局,尚值得存疑。

 你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什么想说的请进岭南茶馆广东发展论坛参与讨论

编辑: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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